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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冬日的寒風和飄落的冰雨阻卻了行人外出的步伐,卻擋不住向青(化名)前往京山市檢察院送上錦旗表達感謝的火熱的心。
“真心感謝檢察機關,感謝你們幫我們找到了出路,解決了實際問題!”
這面印著
“民行檢察為人民、維護公正暖人心”
的錦旗背后
有著怎樣的故事呢?
案件執行才知成被告 走投無路求助檢察院
2016年4月22日
向青和湖北一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簽訂了《商鋪租賃經營合同》,合同要求向青支付2萬元押金,并按期繳納房屋租金。合同簽訂后,向青交納押金1萬元,將商鋪裝修并經營,但未按時繳納剩余押金和租金。
2017年6月
向青因經營不善關門歇業。
2018年4月27日
甲公司以向青共欠租金41萬余元、押金1萬元為由將其訴至京山市人民法院。京山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以向青下落不明為由,對其公告送達了起訴書副本等法律文書。
2018年8月28日
京山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向青支付甲公司押金1萬元,以及2016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1日的租金41萬余元,共計42萬余元。同日,京山市人民法院對向青公告送達了該判決書。
2019年8月
向青發現自己被限制消費,并收到京山市人民法院的執行告知短信,這才得知自己被甲公司起訴了,而且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為了弄清事情的來龍去脈,向青來到法院咨詢,卻被告知案子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在法院已經沒有救濟途徑。禍從天降,背負的巨額債務讓向青內心萬分焦急,這時朋友告訴他可以嘗試找一下檢察院申請監督。
2019年9月23日
向青以京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事實不清為由,向京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請求撤銷原生效判決。
申請不符受理條件,檢察官另辟蹊徑
實地走訪了解商鋪情況
京山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的檢察官,根據向青申請書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多次走訪涉案商鋪,了解該商鋪在庭審前后的出租及使用情況,找相關人員核實案件事實并制作調查筆錄。經過系列調查,查明在向青缺席的情況下,法院的一審判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租賃時間認定錯誤的問題,不應當判決向青承擔41萬余元租金。
實地走訪了解商鋪情況
但根據《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進行監督,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該案中向青既未作出答辯、未參加一審庭審,也未及時上訴和申請再審,不符合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結果進行監督的受案條件。
實地走訪了解商鋪情況
檢察官意識到這不是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若檢察機關直接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該案將會成為一起有違公正的錯案。為了維護公正,檢察官繼續深入調查,發現法院采取公告送達存在不當。經過反復研究后,檢察官決定另辟蹊徑,按照審判程序違法開展監督。
2019年10月23日
京山市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審判程序監督的檢察建議書。
然而,檢察建議并未被采納。
“可是,不依法進行糾正,該案將會成為一個明顯的錯案。我們必須要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權威?!?/p>
于是京山市檢察院積極向荊門市檢察院請示,并得到上級單位的高度重視,按照上級院的指示,京山市檢察院決定對該案開展跟進監督,以抗促和,盡力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以減輕當事人訴累,實現矛盾的實質性化解。
雙方和解受阻,檢察院巧用公開聽證
京山市檢察院立即啟動跟進監督,但因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的影響,案件進展緩慢。且向青與甲公司雙方對立情緒嚴重,不愿意進行面對面溝通協商,案件辦理陷入瓶頸。該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劉學斌了解情況后,專門召開案件研討會,并提出“以甲公司將向青經營魚蝦館的設備荒廢并清理,向青準備另案起訴甲公司侵占財產為切入點,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并一步履行到位,以減輕雙方訴累,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同時,針對雙方當事人不愿意面對面溝通的問題,劉學斌建議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的形式,促進案件雙方當事人平等參與,充分表達彼此訴求,提高檢察監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20年6月10日
京山市檢察院針對該案召開了公開聽證會,并邀請兩名資深律師和一名人民監督員參加。聽證會上,向青和甲公司代表圍繞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意見,檢察官對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案件情況進行了出示和說明。
公開聽證會現場圖
針對該案爭議焦點,檢察官引導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各自的訴求和主張,在充分調查和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釋法說理。幾位聽證員也針對案件中的疑問進行提問,并在合議時分別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辦案效果等方面發表了聽證意見,其中兩名律師為雙方當事人解釋了房屋租賃合同、違約等事項的法律效力。
公開聽證會現場圖
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會過程中,逐漸縷清了各自的法律責任,慢慢由對抗轉為可協商模式,在當事人最后陳述階段,雙方均表示了和解意愿,并在聽證會后首次面對面進行了協商調解。
案結事了人和,多方均表滿意
聽證會后,京山市檢察院繼續對該案的和解情況進行跟蹤,從事實、證據、成本等角度反復進行釋法說理,讓當事人充分認識到理性和解比盲目對峙更有利于解決問題,也更加互惠互利。通過反復溝通,雙方當事人建立起了對檢察機關的信任,一致要求在檢察機關的主持下達成執行和解。
為保證案件效果,京山市檢察院檢察官前往京山市人民法院,就該案雙方準備達成執行和解的情況與執行法官進行溝通,得到執行法院的認可和支持。
2020年11月24日
在京山市檢察院會議室,向青與甲公司代理人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書,以向青一次性支付甲公司16萬元現金結案,并當場履行完畢。最后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并對檢察院公平公正辦案,不辭辛苦為民解憂表達了誠摯的感謝。當日甲公司代理人前往京山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終結執行申請,京山市人民法院當即解除了對向青的執行措施。向青也于當日向京山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撤回監督申請書。
從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歷時1年2個月,京山市檢察院探索運用“楓橋經驗”,成功促成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在尊重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節約了司法資源,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也助力法院當日執行完畢,以最優效果化解矛盾,以各方均滿意的方式辦結此案。
來源:云上荊門綜合京山檢察
編輯:蕓
審核:鄭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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