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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市人社局? 荊門市公安局
關于依法打擊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和欺詐騙保行為的通告
為切實保障我市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依法打擊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本通告所指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等),追繳多領、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有關規定和省紀委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專項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總體方案>的通知》(鄂紀辦[2022]27號)文件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違規領取待遇情形
(一)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相關利益關系人未及時申報或冒領的。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應當于30日內向發放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動申報。
(二)服刑人員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未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當事人受刑事處罰信息。
(三)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不得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1.同一人異地、多險種或多戶頭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2.同時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3.經人社部門確認屬于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領取養老保險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人員喪失領取資格后繼續領取的。領取養老保險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領取人應在條件變化后及時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1.年滿16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包括仍在普通中學或職業中學、普通高等院校就讀者);2.就業或參軍的;3.死亡的;4.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5.經人社部門確認屬于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其他情形。
(五)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喪失領取資格后繼續領取的。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領取人、用人單位應在條件變化后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就業或參軍的;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5.死亡的;6.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7.經人社部門確認屬于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其他情形。
(六)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喪失領取資格后繼續領取的。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領取人或利益關系人應在條件變化后及時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1.重新就業的;2.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3.應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6.被判刑收監執行刑期的;7.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下落不明人員繼續領取的。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 162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二、欺詐騙保行為
(一)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提供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五)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處理辦法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及其親屬如有符合以上列舉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形的,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主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返業務。未主動退返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有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形的,將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提交社會保險行政進行處理。
經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9]2號),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對嚴重失信企業及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四、處理法律依據
(一)全國人大司法解釋: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8號)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監督舉報
鼓勵社會各界向荊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舉報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人舉報事項符合獎勵條件的,將按照《關于印發<荊門市社會保險待遇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荊人社規2012[1]號)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荊門市社會保險基金
監督舉報電話
市本級:0724-2365383
鐘祥市:0724-4284005
京山市:0724-7223339
沙洋縣:0724-8568007
東寶區:0724-2231208
掇刀區:0724-8885315
屈家嶺管理區:0724-7418076
來源:荊門人社12333
編輯:杜莉
審核:彭良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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