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系某小區業主。2022年9月,原告和小區部分業主前往住建部門反映小區物業服務方面的問題,當天中午,被告付某就在小區業主群辱罵、恐嚇原告。為此,原告蔡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付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被告付某在小區業主群針對原告蔡某發表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其主觀過錯明顯,加之該微信群成員多為小區業主,易引發小區其他業主甚至以外不特定人對原告產生猜測和誤解,對原告造成不良影響,故被告付某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
微信群雖為網絡虛擬空間,卻非法外之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微信群發表言論,均應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微信群中損毀他人名譽,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構成網絡名譽侵權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此,提醒公眾切記謹慎言論、文明用語,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社會秩序。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系某小區業主。2022年9月,原告和小區部分業主前往住建部門反映小區物業服務方面的問題,當天中午,被告付某就在小區業主群辱罵、恐嚇原告。為此,原告蔡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付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被告付某在小區業主群針對原告蔡某發表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其主觀過錯明顯,加之該微信群成員多為小區業主,易引發小區其他業主甚至以外不特定人對原告產生猜測和誤解,對原告造成不良影響,故被告付某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
微信群雖為網絡虛擬空間,卻非法外之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微信群發表言論,均應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微信群中損毀他人名譽,導致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構成網絡名譽侵權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此,提醒公眾切記謹慎言論、文明用語,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社會秩序。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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